警察、检察院合谋造假证 栾凝又被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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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宁夏法轮功学员栾凝被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以莫须有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到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因兴庆区法院无管辖权,上交银川市中级法院。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开庭,两位律师为栾凝做了无罪辩护,栾凝本人也做了无罪陈述。

栾凝今年六十岁,大学文化,原来在宁夏劳动人事厅教育中心任副主任。他自幼体质不好,两次得过肝病,上大学期间因患肝炎休学一年。一九九六年一月修炼法轮功不久,几种慢性病消失,无病一身轻。栾凝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一九九七年一月主动报名到条件艰苦的宁夏南部山区同心县参加扶贫,期间坚持与村民一同吃住和劳动,为当地农民抗旱开挖水窖和改善教学条件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当地村民曾感叹:多少年都没有遇到象你这样的干部了。

庭审一开始,律师就严肃提出,请求法庭排除非法证据并指出公诉机关提供的卷宗中的所举证据均为人为制造的非法证据。在随后的举证、质证、辩论及证人证言,均证明了公诉人所举证据均为人为制造的、相互不能印证的、证据间相互矛盾的非法证据,是一起政法委、六一零、公检法相互勾结联合制造的冤假错案。庭审中的相关片段摘录如下。

一、律师询问证人1(邮政职工):3月3日警察制作的栾凝的《讯问笔录》中见证人一栏签字时或之前你是否见过栾凝这个人。证人回答没见过这个人。律师又问《讯问笔录》签字栏第一行是办案警察的签字;第二行是犯罪嫌疑人签字,写着拒绝签字;第三行是见证人签字,你本人签的字;为什么没见栾凝还敢签字?见证人回答说:警察拿来了很多东西让他签他就签了。在办案警察的淫威下,一个邮政职工只能在没有见过嫌疑人的情况下,昧着良心,放弃公民尊严的屈辱下违心地去实施“警察让干什么就干什么”!

二、律师询问证人2(办案警察):本案立案是2018年2月22日,栾凝是8月27日被非法抓捕的,为什么卷宗中却出现了栾凝3月3日的《讯问笔录》?证人回答说:这些是后补的,是自己的失误造成的。警察承认“失误”,是其良心的发现,否则就构成了“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诬陷罪”。作为警察应该知错就改,办案警察应该向两级检察院、法院启动撤案程序。撤销本案,无罪释放栾凝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三、律师询问证人3(栾凝的同事):在栾凝办公室,警察执行搜查扣押程序时你们是否在场;证人回答:当时在外办事,有人给打电话说单位出事了让她快回来,回来后发现警察已经把栾凝的办公室翻得乱七八糟,有的物品已经打包了,有的正在打包;警察让她签字,她说让我签字也得让我看看都有哪些东西,警察说不行。警察头顶着象征最高权威的国徽,披着“依法执法”的外衣,蓄意造假并威逼任何自然人为其做虚假见证,在嫌疑人签字处统统填上“嫌疑人拒绝签字”。照此下去,全国十几亿人,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栾凝!

四、律师对警察扣押的多个数量版本的栾凝所寄信件的来源、数量提出质疑。“2017.2.22的邮件”未出现在移交给检察院的卷宗材料中,无影无踪,卷宗中未做任何交代。更为奇怪的是 “接受证据材料”显示了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3日的《扣押清单》扣押的信件外,还显示了提前扣押的2017年3月16日、2017年3月27日的信件。《接受证据材料》、《扣押清单》显示的信件总数量、三位证人统计的信件总数量、物证照片显示的信件总数量(不排除被重复拍照或滥竽充数)差额很大,相互不能印证。在2017年2月22日、3月3日、3月16日、3月27日的四份“扣押笔录”中,出现“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已交给被扣押人栾凝”。办案警察完全忘记了栾凝是2017年8月27日被非法抓捕的,扣押清单嫌疑人的一份办案警察交给了谁?警察蓄意践踏法律法规,制造案件、制造证据、制造现场已达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

五、律师质疑:起诉书没有提及,而庭审时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在露天无遮盖物环境下自由放置20天的可乐瓶,其光滑瓶身上的擦拭物与栾凝DNA比对鉴定是典型的科盲造假。

1、一个叫程国新的工作人员在2017年6月1日12点就反邪教宣传版被涂泼墨汁一事报警并被受理立案,现场勘查却是在2017年6月19日才进行的。

2、网搜:期间6月4日白天小雨,晚上大雨;6月5日白天小雨,晚上小雨,北风4~5级;6月6日白天雷阵雨;6月9日白天小雨;6月14日白天雷阵雨,晚上雷阵雨。共四场小雨,三场雷阵雨,一场大雨。

3、被检可乐瓶被放置在四周空旷,上无树荫等任何遮挡物,处在可形成流水或积水的低洼处(照片显示)。露天放置的可乐瓶经受了二十天的风吹雨打阳光暴晒。

4、银公物证鉴字【2017】1811号《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显示,被告人栾凝生物信息DNA不是从瓶盖上提取的,而是在光滑的瓶身提取的。

5、银公物证鉴字【2017】0582鉴定书超出委托鉴定的鉴定范围做鉴定报告,属于典型的违法鉴定。

遗留在一个光滑可乐瓶身上的指纹,20天内经过了四场小雨,三场雷阵雨,一场大雨的反复冲刷和反复的阳光暴晒,还能用擦拭法提出DNA生物信息?

六、律师对警察扣押的栾凝所寄伸冤信件的DNA鉴定提出质疑,涉嫌证据造假。

1、送检信件没有经过兴庆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是西街派出所越级越权送检,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2、附卷照片显示,被扣押的信件没有被采取任何的有效保护措施,被相互叠放在一起,也没有专用包装、专人送检及交接记录,造成了信件之间DNA样本的相互污染。

3、鉴定人员检测DNA时没有一个拆封信件的过程记录;证明信件在进行DNA检测前就被拆封,不是原封信件。

4、西街派出所共送了二十五封信件检材,共计只有12封信件检出了栾凝的基因,其中一份还是混合的。

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完全违背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能够作为DNA检测样本的通常有血液、吐(痰)液、汗液(渍)、皮屑、带毛囊的毛发、指纹等。人们穿过的衣服,盖过的被子,刷牙的杯具,用过的毛巾,喝水的茶杯,吃饭的碗筷等接触过的物品都可能作为DNA的检测样本。一件穿过的内衣在成百上千的诸如信件(封)上面轻轻一抖,其所携带的皮屑就飘落在信件上,就能够检出与穿衣者完全一样的DNA排列。造假者舍弃了不易造假费用低廉的指纹鉴定,选择了极易造假费用高昂的DNA鉴定,应该是深思熟虑的。假设信件是栾凝的,按本文第五检测可乐瓶类推,检出的与栾凝相同DNA的信件概率应该在100%。因此本案50%的检出率只能证明送检信件不是栾凝经手的。西街派出所在利用高科技造假害好人。

七、伪基站的鉴定问题,鉴定主体不合法,检材无法进行同一性认定,应当依法排除。

1、伪基站在2017年9月20日送检到2017年9月21日鉴定时被拆解过,所附照片显示检测前实物已被打开。

2、不能证明被告人栾凝使用过该伪基站。

3、鉴定意见罗列的216条记录,未载明记录内容同邪教组织有关。

从鉴定主文看,发送时间2016年10月29日的最近一条信息是“中共洗脑把人骗 西来幽灵认党妈 八千万人血染旗 六四学生遭屠杀”。

4、盘石司鉴[2017]计鉴字第247号的鉴定意见书中出现的SN:14071543及IMEI:SMFB1125码的硬盘是从何处来的?鉴定意见没有交代。

5、“盘石司鉴[2017]计鉴字第247号”鉴定文书的送检通知书要求的是对“伪基站设备”进行鉴定,而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许可证,确定的鉴定范围只有“计算机司法鉴定”,没有伪基站的鉴定资质。

6、鉴定意见主文里的其它短信息,发生时间在2010年1、2月,此时被告人栾凝还在监狱做奴工。显然其是不可能接触到这个伪基站,故所发信息也与其无关。

一个在搜查扣押过程不能让见证人真实见证的冠名“伪基站”的证据,经过侦查部门搬运、储存、送检,被没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还出现了来源不明的SN:14071543及IMEI:SMFB1125码的硬盘?鉴定意见书主文中罗列的使用信息又是栾凝在监狱做奴工时间段的记录,最近一条信息是2016年10月29日发送的。只能证明“伪基站”是假的,检出记录是假的,均是精心制造的证据。

律师当庭指出:起诉书中并没有指出栾凝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任何证据。律师还指出: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是×教,相反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废除的其附件中第99号、100号两个文件,彻底解除了对法轮功各类版物的出版、流通禁令。我的当事人没有触犯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应无罪释放。

律师当庭郑重提醒公诉人,请检察官注意造假证据已经涉嫌犯罪了!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和审判员多次无理打断律师的发言,在辩论阶段蛮横无理的把一律师驱逐出法庭,阻止律师为栾凝做无罪辩护。另一律师当庭指出公诉人在法庭做的是政治起诉,政治起诉应当是政治家做的,法庭应当作的是刑事起诉,审判长却允许公诉人长时间做与庭审无关的长篇大论不予制止。公诉人当庭以《人民日报》的社论为依据说法轮功是×教;偏离了法律人必须依法办案的准则。

期间,栾凝在法庭上讲述了本人修炼前后的变化,身体变好了并能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一个更好的人,放弃个人名利并且受到好评。1999年7月20日法轮功受到打压迫害,本人因不放弃信仰真善忍遭受迫害失去了工作和一切应有的待遇,个人和家人、孩子都受到了不公正的歧视和对待。现在面临退休的问题,生活无着落,写信给相关部门申诉伸冤、信访,没有收到任何的回应。本着法轮功最低要求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无怨无恨,何错何罪之有。当庭栾凝的家人和亲友为栾凝的陈述落泪。

栾凝用慈悲的心态讲述了个人对本案的看法和大法真相,回应了公诉人以《人民日报》的社论作为迫害的依据,指出《人民日报》是个媒体,它的所谓社论不是法律,并指出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说法轮功是什么什么教。栾凝表示我坚信人在做天在看、我坚信善有善报、我坚信沉冤有昭雪的一天,提醒人们坚守良知和善良。

公诉人以所谓的三百条提出三至七年刑期、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出五年以下刑期、并提出累犯应加重刑期;公诉人最后向法庭建议由法庭根据相应情况做出判决。律师当庭回应法官“无罪何来刑”。

从早上十时开始至晚五时十分结束,旁听席坐着6位栾凝的亲属和10余位法庭安排的公职人员,整个庭审不允许法轮功学员旁听。

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在任何社会、任何地方,不仅完全合法,还应该受到表彰的。事实上,尽管中共疯狂迫害法轮功近二十年,而法轮功已经弘扬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三千多个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即使在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坚持修炼“真、善、忍”,讲真相、揭露谎言、曝光酷刑、曝光司法黑暗,也是合法的,根本就不应该被关押。而对他们身体上、经济上、名誉上、精神上等任何伤害都是违法的,用刑法来衡量,站在被告席上的应该是这些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的人。

中共江泽民集团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颠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恶,败坏了社会道德,同时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法官应该代表着公正,希望你们能秉持良知主持公道,做出合理公正的裁定。庭审已经过去近一个月了,至今尚无审判结论。

关于栾凝遭受的迫害,请见明慧网文章《遭七年冤狱 宁夏好干部再被关押》、《宁夏银川市栾凝邮寄信件 被诬“颠覆国家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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